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唐宜贵 通讯员肖小月)半年前,枝江市的一起车祸中,一名身分不明的女性死亡。为了替无名氏的亲属索取赔偿,枝江市救助站作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双方围绕维权主体资格的问题展开了激辩。
辩论中,人们发现,该无名氏被撞亡,撞出了一个法律空白……
无名氏遇车祸被撞身亡
去年11月9日晚8时许,枝江市民彭朝辉驾驶货车拖鱼时,将一名横穿马路的妇女撞死。
事发时,彭及时报警,警方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调查。
警方介绍,事发时,死者身上未带任何证件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据,多日千方百计寻找她的亲属,也没有找到;几天后枝江警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发了认尸启事,仍没有效果。至今不知死者叫什么,家住何方,有没有亲属。
同年11月26日,枝江市警方认定,司机彭朝辉与死者无名氏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救助站代为起诉要求赔偿
无名氏的后事处理完后,枝江交警部门认为,应该尽快为死者维权,索要赔偿金。在研究了相关法律后认为,交警部门不具备代为死者起诉的主体资格。大家认为,代理这起公益性诉讼维权,只有救助站最适合。
今年3月16日,枝江市救助站代表该无名氏亲属作为原告,状告肇事人彭朝辉和太平洋财险宜昌中心支公司、永诚财险宜昌中心支公司三名被告,要求赔偿。
太平洋财险宜昌中心支公司是肇事车主彭朝辉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因此被列为第二被告;永诚财险宜昌中心支公司是其商业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三被告。
原告要求判令第二被告太平洋财险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令第三被告永诚财险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54583元。两项合计应赔偿264583元。
枝江市救助站站长曾宪国说,获得赔付金后,若无名氏亲人出现,会依法将赔付金给亲人;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名氏的亲人未出现,该笔费用将用于更多需要救助的群体。
近两年来,枝江市类似无名氏被撞身亡的事件已有4起。曾宪国表示,如果本案结案获得支持,另3位无名氏被撞亡事件,也将起诉,为受害的无名氏亲属维权。
原告的诉讼身份受到质疑
今年4月21日,这起特殊的公益性诉讼案,在枝江市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即两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第二、第三被告均认为,原告与无名氏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享有代替无名氏主张索赔的民事权利,其主张权利没有合法依据。两家保险公司均表示,依法拒绝赔偿保险金。
原告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两年之后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到那时,即使无名氏亲属出现,也难以获得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巨额赔偿金,保险公司自然获得不当利益。
太平洋财险宜昌中心支公司枝江公司王经理表示,事故发生后,于情于理都应赔偿,但赔偿款的支出也应合法,救助站不是合法的主体,赔偿款不能支付给救助站;再者,支付的每笔费用,手续必须齐全合法,否则,无法结案。没有结案,则不属于不当得利。
永诚财险宜昌中心支公司龚总经理表示,他与太平洋财险的王经理持基本相同的观点。
有关人士认为,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款,或不知向谁支付,总之留在自己的口袋里,涉嫌不当得利,应予妥善解决。
无名氏事故撞出法律空白
这起特殊的官司引起了当地法院的高度重视。审理中,原被告围绕着一个敏感的问题展开激辩,那就是谁才是代无名氏起诉的合法主体。
有种观点认为,枝江市救助站作为政府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与无名氏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没有无名氏家属代为民事诉讼的授权,不是本案法律认可的原告。通俗地讲,就是法律没有授权它当这个原告。
因此,无名氏的维权利益,从法律层面讲,找不到法律认可的追诉主体,也就无法追究。
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忽略了包括流浪人员和五保户在内的鳏寡孤独人士受侵害死亡后,因没有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而无法行使权利,以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此案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这一撞,撞出了一个法律的空白。而类似的事件,在我国也并不少见。
据了解,去年10月30日,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要求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一旦确定,它应该是主张这个权利很适合的原告,但也要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行。相关人士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代表无名氏起诉的合法主体,早日让九泉之下的无名氏们得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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